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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十大经典赤色司法案例8-10

来源:米乐直播安装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26 07:57:57

  封彦贵之女儿(封捧儿)幼时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亲。随后,封彦贵为多索聘礼,私自又将其女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捧儿与张柏偶尔相遇,一见钟情,两边表明自愿结为夫妻。不久,封彦贵为收取高额聘礼,再次把女儿许给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遂带人持械闯进封家,抢人回家成亲。封彦贵告至县上,县司法处以为聚众抢亲是违法的,遂一审断定张金才有期徒刑6个月,张柏、封捧儿婚姻无效。封、张两家都不满。

  马锡五受理上诉后,首要问询区乡干部及邻近大众,多方了解案情,并找平常与封捧儿交游较多的人说话,再亲身寻求封捧儿和张柏的定见,知道她不愿意与朱寿昌成婚。案子现实根本把握后,马锡五在处理此案时,首要尊重当事人实在志愿,一起深入大众了解状况,对封彦贵和张金才进行思想教育,并多方调停。

  通过公开审理,当庭宣判:依法吊销华池县原判;封捧儿、张柏自愿成婚,根据边区婚姻法则规则,契合婚姻自主准则,准予成婚,但应施行登记手续;张金才聚众抢亲,打乱社会秩序,依法判处徒刑;封彦贵把女儿当资产屡次高价出卖,违背婚姻法则,科处劳役。对此断定,当事人表明服判,大众以为合情合理。

  此案表现的“马锡五审判方法”在实在了解案情的一起,广泛听取广大大众对案子的观念和处理定见,既确保了案子审理的正确性,又获得了杰出的社会作用。作为新式的、民主的审判方法,“马锡五审判方法”给正在探索中行进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注入了新鲜血液,有用促进了根据地的安靖与调和;其所表现的许多准则和做法,被吸收、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中。

  被上诉人为聚众施行抢婚一案,构成犯罪现实。上诉人不服华池县司法处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三日之所为榜首审断定,提起上诉,本庭断定如下:

  7.封彦贵施行出卖女儿包揽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封彦贵出卖女儿法币七千元没收。

  缘上诉人封彦贵之女儿(捧儿)小时于民国十七年同媒说合,许与张金才之次子(张柏)为妻。后于二十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长大,藉女儿婚姻自主为名,遂以法币两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将捧儿卖于城壕川南塬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揭发,经华池县府查明现实,即吊销。谁料该封彦贵复于本年三月以法币八千元哔叽布四疋硬币二十元,经张荣耀做媒又卖给新堡区朱寿昌为妻。于三月十日在封家订亲,当即交法币七千元,布两疋,棉花三斤。别的于本年古二月十三日适有新堡区赵家洼子钟聚宝过事时,该封彦贵之女儿捧儿前赴该事,而张柏亦到,男女两人亲身会晤说话,捧儿愿与张柏成婚,便是被爸爸妈妈包揽出不了恶劣家庭环境,而张柏就回家告知他父张金才,这以后张金才听到封彦贵将捧儿许与朱寿昌之音讯,即请来张金贵及户族张得赐、张仲、张老五等连儿子张柏共二十人,于三月十八日下午从家中动身,当晚二更后到封彦贵家,人已睡定,首由张柏进家将捧儿拖出,时封姓家中人见来多人,遂让捧儿由张姓掠夺前去,及天明两小成了婚姻。当日封姓指控至华池县府,县司法处判处张金才徒刑六个月,捧儿与柏儿婚姻无效。上诉人不服,上诉本庭。经查询,一般大众对华池县处理此案亦有定见。华池县司法处断定在案。

  基上现实,捧儿与张柏之婚约虽系于民国十七年爸爸妈妈之包揽,但在当地一般社会常规均如此。这以后在边区政权树立后,封彦贵藉男女婚姻之说,将女儿几乎当作法宝运营东西。如二次卖给张宪芝之子后又卖给朱寿昌,妄图处处骗财,引起村庄大众不满,应受刑事处分;张金才已然与封姓结成亲眷,不管封姓怎样欠好,须得以理交涉或指控,不得结合许多大众夤夜中施行抢婚,张金贵更不该参与,但该犯等竟斗胆施行掠夺举动,而使大众惊惧,使社会秩序构成紊乱现象,所以对该犯应以刑事论罪;而封彦贵以女儿当牛马出售,且得法币数千,此类买卖婚姻款应予没收;至于捧儿与张柏实质上两边早已赞同,在尊重男女婚姻自主准则下,应予建立,而华池县初审断定,系极点看问题,只看现象,不看实质,对封姓过于放纵,对捧儿、张柏自主婚姻没有真实顾到,所以该断定应予吊销。

  基上定论,封、张两边行为均属违法,一则以女儿当货品出卖,一则竟敢施行掠夺,全依刑法榜首百五十条及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榜首款之规则受处处分。特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榜首款及边区婚姻法第五六两条之规则断定如主文。

  上列当事人对本断定如有不服,得于送达之来日起,在十日内提起上诉,由本院移转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查办(驻延安)。

  1945年,李贺氏有商场铺房两间。高金达、杨培彪租借了李贺氏的铺房并计划三人合伙经商。在未正式倒闭前,三人别离投入了一些资金进行出售。运营亏本后,高金达宣称自己不是入伙,而是帮工,投入的资金为告贷,因此不该当承当亏本。李贺氏将其诉至延市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李贺氏供给的本钱证及其运营账簿等根据可证明三人相同入资,并无告贷字样;人证方面,高金达的证人杨培盛供给的根据不充沛,缺少满足的证明力。故法院确定高金达确属合伙入资,应当依照投入资金之多寡分配亏赔职责,如无现金,需要用货品进行抵付。

  此案是陕甘宁边区产生的商事案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现实,整理账簿来往,听取证人证言,并归纳考量法令准则和商业习气,完成公平裁判,以司法助力边区经济发展。

  上列当事人等因合伙胶葛事情,上诉人不服延市当地法院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所为榜首审断定,提起上诉,本院断定如下:

  上诉人高金达与被上诉人李贺氏、杨培彪本来相识。于去年底即因李贺氏有商场铺房两间,高金达曾与李贺氏商议将此房抽回合伙经商。及本年古历正月间就由高金达招得杨培彪(由杨兄培盛说的)到李贺氏处赁李贺氏铺房一间,预备运营。但未正式倒闭之前,即连续由李贺氏入了资金边币二百八十万元,高金达入了资金边币一百六十二万元,杨培彪入了资金边币八十六万零七百元,先买了一些布和染货出售,约五十余天结算,共亏本边币七十六万八千一百二十元(房赁、膳食等在外)。因高金达说她是入号揽工,是协助号内借的款,掌柜是李贺氏,不能负亏赔职责。一起高金达于结帐后又私自扣用号款边币八十三万九千三百二十元,遂由李贺氏指控到延市当地法院。经审问查询,复邀同市商会调停,李负算帐,证明高金达确属合伙入资,断定依所入资金之多寡分负亏赔职责;高金达负赔损边币二十三万八千元,应分得现金及存货折边币一百三十八万两千元;李贺氏负赔损边币四十一万零一百二十元,应分得现金及存货折边币二百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八十元;杨培彪负赔损边币十二万元,应分得现金及存货折边币七十四万零七百元。至高金达所取号款边币八十三万九千三百二十元,应提出现款依本钱多寡分配,如高无现金偿还,以所分货品抵付。高金达不服,又上诉本院,并举出证人杨培盛到案作证。经本院别离逐个讯问,并详核帐内项目如上,各情记录在案。

  查本案上诉人高金达对所卖货亏本有无职责,应以其与被上诉人李贺氏等是同入资与否为断,而其入资抑告贷,则当从其本钱证及原日运营帐薄方面来断定是否。人证方面就其所举杨培盛仅能阐明原日经商时高金达说她们已有七百万元,让杨及其弟(即培彪)亦入三百万元,其他则宣称不知;又并无第三人或字据可作佐证。而在原日运营帐薄上从其立帐榜首日起三人相同入资,迄至结帐停止,并无告贷字样。特别负运营职责之杨培彪系高所介绍入号,从其运营通过供述,证明原日三人明显系赞同出资运营,后以亏本了,高金达籍故狡赖,推卸职责,殊难推诿为告贷,而应以为是一起出资运营,故应一起负赔损之职责。至结帐后高金达私行扣现款不提出合伙开支更属无理。根据法令准则及商业习气,原断定并无不合,应以为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特为断定如主文。

  宋成玉因家园遭受饥馑,逃难到吴俊彦地点处,在吴家寓居期间食用吴家粮食并借用钱款,因无力偿还,故立嗣单,将宋成玉的孙子卖给吴俊彦家。两家现因该子的抚育权一案产生胶葛。

  本案经黄龙分区高等法院分庭受理,对抚育、承继等事由进行调停后,两边赞同达到宽和。

  本案为“马锡五审判方法”的详细实践,本着两边当事人自愿准则,根据法令并照料当地民间习气,充沛尊重大众定见。表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根本作业道路和我党坚决贯彻大众道路、方便大众、依靠大众的优秀品质。

  右当事人因抚育一案,不服黄陵县司法处于八月二日所为榜首审断定,上诉本庭。复经调证询情,以两边赞同,宽和于后。

  宋成玉供称:“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我家园遭灾荒,大儿和大媳妇死了,留一孙子,全家逃难到黄陵县秦家窑窠,日以乞食为生,在吴俊彦家住了两月,吃了吴姓小米三斗,荞麦两斗,借用敌币一千元。吴姓因说粮食无力偿还,企此私立嗣单,说我把孙子卖给他了。”

  吴俊彦供称:“二十九年大哥出征无信,孤嫂寡居,卖(买)此子使我嫂安居抚育。宋成玉卖子是实,有说合人刘岐山、中见人吴贵银、代笔人吴新民,同住家长户族,立有约据,身价言定两石麦子。他大娃驮了五斗小米、五斗荞麦,顶了一石麦子,下余一石麦子折敌币三千元,秦家川纹儿捎的给了他了。”

  又本庭收到河南同乡会洛川分会于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曾为此向黄陵伪保长提达公函略宋语称:“我吃吴家小米四斗,荞麦五斗,告贷一千元。”是年宋成玉上诉伪黄陵县府及伪专署,均未给恰当处理,本年六月又呈诉我黄陵县府转诉本庭。

  按其宋吴两家争论,均为承继后裔,宋家有孙吴家无儿,两边后裔均得接续,为以免两家复兴诉讼,因此召请乡里,议定宽和定见四点:

  1.该子可同继两姓后裔。娶妻后,先生之子姓宋,次生之子姓吴,另将奶名进喜改为宋继吴;

  宽和获得两边当事人赞同,写此宽和笔录为证,本庭亦整卷备案,准为结案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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